
辦事細則
辦 事 細 則
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:本會會務之處理,除法令另有規定外,悉依本細則行之。
第二章 編制職掌
第二條:
一、本會設總幹事一名,承理、監事會、常務理監事會、監事會、暨理事會之命,負綜理會務之責,指揮監督會務工作人員處理公務。
二、本會設幹事一名,襄理全般會務,總幹事因故不能執行時並為代理人。
第三章 服 務
第三條:本會會務人員服務規則另訂之。
第四章 文書處理
第四條:本會文書依左列之規定處理之。
一、普通文件:
(一)文件收到時,收發人員即拆封摘由登記編號,經總幹事核辦後轉呈理事長核判。
(二)遇有緊急文件時,得由總幹事或幹事口頭報告理事長同意,先發後補行呈閱。
二、機要文件:
(一)凡文件封套有親啟或機密字樣者均屬之。
(二)收到機密文件即呈理事長或總幹事拆閱後,交收發登記再交主辦人擬辦。
(三)密稿由承辦人員親送核判。
(四)密稿交繕應由承辦人員親自監視於繕印完畢後,由承辦人員親自核對送印,封交收發人員登記,送發原件收回密存,待相當時期歸檔。
第五條:應行歸檔文件,應分類於辦竣發文,手續三日內歸檔以利日後調閱。
第五章 庶務管理
第六條:本會辦公物品由各使用人保管,隨時查核維護。
第六章 財務管理
第七條:本會財務管理係依據台北市各級人民團體財務處理辦法行之。
第八條:本會財務應備左列帳簿及書類
一、現金出納簿。
二、總分類簿。
三、財產明細分類帳。
四、會費登記簿。
五、有關會計書類。
六、歲出、入預算書。
七、歲出、入決算書。
八、資產負債表。
第九條:本會收入款項均給付正式收據。
第十條:本會經費支出均應取得單據,於每三個月終結起,十日內編列收支報告表,報告理事會,並於監事會開會時提出審查。年終時製成總報告,連同決算書及單據提理事會審議,後送交監事會審查,並提經會員大會通過,且應將收支總報告及審查報告書乙份呈報主管機關核備。
第十一條:本會財務處理規定如下:
一、本會收入款項由收款人經收後,交由出納人員入帳。支出款項由會計人員編製傳票,呈核後交與出納人員支付之。
二、會計人員應每日將所登帳冊與收支報告書相互核對,逐級呈核並應將收入支出憑證等書類製定成冊保管之。
第七章 附 則
第十二條:本細則經理監事會通過,呈台北市政府社會局備案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第十三條:本細則如有未盡事宜,以理監事會之決議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