劳动基准法第34条第2项修法「采行轮班制劳工出勤间隔应至少有连续11小时之休息,惟为提供业者缓冲时间,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订」,本案尚未公告实施。
本会为协助经济部调查各产业别实际需要,以及事业单位合理因应之施行期日之问卷,敬请 会员填写调查表(格式如附表1),并请於106年3月6日(星期一)中午前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回复,谢谢。
若有任何问题,请随时与我们联系。
附表1-劳动基准法第34条第2项「连续11小时休息时间」施行日期
调查表
机关名称:
事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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意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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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议施行日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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○○○年○○月○○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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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议施行日期之具体理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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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他意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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填表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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姓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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职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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电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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e-mai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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