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會沿革 ﹥ 最新消息 > 發文 > 發文日期 : 107年10月26日 有關臺北市商業會來函,依商業團體法第5條第4款及破產法第41條受理債權人與債務人請求和解案。 2018-11-26 上一個 回列表 下一個